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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赵国祥诉被告周国财、上海跃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2017-05-08 15:36: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0481民初1247

周国财:

本院受理原告赵国祥诉被告周国财(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2****0839)、上海跃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1民初1247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主文如下:准许原告赵国祥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赵国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蒋园圆,联系电话:0519-8703376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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