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15 15:01: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6883号
管郁明、陈彩云、镇江十里长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建华诉被告管郁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54****3226)、陈彩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2****2025)、镇江十里长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688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管郁明、陈彩云、镇江市十里长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陈建华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借款利息(以本金10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金震,联系电话:0519-87035907,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