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15 15:02: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6958号
南京驰流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淑清诉被告南京驰流工贸有限公司协助办理车辆过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695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南京驰流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朱淑清办理将苏AJ3706货车过户至朱淑清名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过户所需费用由原告朱淑清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南京驰流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万柏松,联系电话:0519-8703550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