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14 14:54: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6978号
王建娣、董建中:
本院受理的原告顾小纲诉被告王建娣(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7****6622)、董建中(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6****661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697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王建娣、董建中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顾小纲借款50000元,并承担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两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25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承办法官:袁群超,联系电话:0519-87037501,联系地址: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法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