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05 16:01: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9180号
戴鹏、石桃萍、徐志清、溧阳市金方园机电物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戴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8****0014)、石桃萍(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8****4229)、徐志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8****2817)、溧阳市金方园机电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918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戴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2000元及自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10月31日的期内利息7367.94元、逾期利息3168元,并承担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2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6.5‰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石桃萍、徐志清、溧阳市金方园机电物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戴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石桃萍、徐志清、溧阳市金方园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戴鹏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4元,由四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蒋园圆,联系电话:0519-8703376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