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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戴鹏、石桃萍、朱惠华、潘春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7-05-05 16:02: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0481民初9182

戴鹏、石桃萍、潘春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戴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8****0014)、石桃萍(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8****4229)、朱惠华、潘春红(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6****2065)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918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戴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0元及20151225日至2016811日借款期内利息63450元,2016811日至20161031日期间的逾期利息34627.50元,并承担自201611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4.25‰计算的逾期利息。二、如被告戴鹏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本案登记的被告朱惠华、潘春红所有的位于溧阳市南大街广场103-502室房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9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石桃萍对被告戴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石桃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0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9306元,由被告戴鹏、朱惠华、潘春红、石桃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五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蒋园圆,联系电话:0519-8703376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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