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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周志强诉被告黄青春、王彩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7-04-28 15:29: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9212

黄青春、王彩琴:

本院受理原告周志强诉被告黄青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0****043X)、王彩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2****582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921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黄青春、王彩琴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史一心归还借款1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诉讼保全费1320元,合计4820元,由两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王玉燕,联系电话:0519-8703375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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