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20 15:34:17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因溧阳市亨达化工建材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裁定终结溧阳市亨达化工建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如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