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20 23:53:3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破55号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0日作出(2023)苏04破终5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受理安阳九天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对常州九天协安化工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于2023年11月16日指定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和常州金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常州九天协安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指定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顾萍为管理人负责人。
常州九天协安化工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1月24日前向常州九天协安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常州市晋陵北路1号新天地商业广场A座15楼,联系人钱隆律师,联系电话1660519928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常州九天协安化工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常州九天协安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常州九天协安化工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4年1月30日下午 14时在溧阳市人民法院B楼第十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0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