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0 23:33: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81破2号之一
2024年1月11日,本院根据吴林和溧阳市启鸿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溧阳市启鸿电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担任溧阳市启鸿电梯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本院查明,截至2024年2月26日,管理人已核实债务人溧阳市启鸿电梯有限公司的资产为实物资产0元、货币资产995261.96元,合计995261.96元,已审查认定溧阳市启鸿电梯有限公司的负债总额为4545911.64元。在受理本案后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务人及债务人出资人未向本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债务人亦未向本院提出和解申请。2024年3月14日,管理人向本院报告,要求宣告溧阳市启鸿电梯有限公司破产。本院认为,根据溧阳市启鸿电梯有限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可以确认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具备宣告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3月19日裁定宣告溧阳市启鸿电梯有限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