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09 16:50:29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81民初7133号
张要成:
原告周小平与被告张要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一、解除合同;二、支付租金24000元并腾空房屋;三、实际搬离租金70/天至实际腾空日;四、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24年11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九月九日
附记:本案承办法官:刘学民,联系电话:0519-8703376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