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09 16:51:42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81民初7530号
吴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史小娟诉被告吴小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6****4817)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3.6万元(以13.6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LPR 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24年11月12日上午10时在南渡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九月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