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4 23:34:45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81民初8705号
史阿福: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艳杰诉被告史阿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9****4015)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表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请:1、准予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24年12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本案承办法官:韦建军,联系电话:0519-87035925,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