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02 23:38:24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81民初6525号
韩超: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吴全清诉被告韩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6****5457)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481民初6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韩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吴全清劳务工资55000元,并承担自2023年1月31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九月二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本院官网刊登。联系电话:0519-87166525,联系人:虞建华。地址:溧阳市人民法院竹箦法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