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03 16:52:05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81民初4904号
王正兴:
原告周小东与被告王正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7****0017)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进行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481民初490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正兴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小东借款186000元并承担以186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及自2020年8月20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减去3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2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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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戴伟民,联系电话:0519-8703397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