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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玉臣与被告王成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4-09-05 23:34: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81民初5001号

王成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玉臣与被告王成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31974****162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81民初500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成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李玉臣支付货款4339元,并承担利息(以本金4339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玉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成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九月五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李丽,联系电话:0519-8716650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天目湖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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