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05 23:37: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81民初5839号
刘志新:
本院受理原告吕锡春诉被告刘志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9****363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481民初583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
一、被告刘志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吕锡春借款21000元,并承担以21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2024年5月17日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吕锡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吕锡春负担165元,被告刘志新负担385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陆文福,联系电话:0519-87033757,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