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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立军诉被告童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4-09-14 22:25: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0481民初6832

童超

本院受理原告张立军诉被告童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9****401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481民初6832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童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张立军借款本金2万元,并承担2024年6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LPR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童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万柏松,联系电话:0519-87033750,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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