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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任照宇诉被告陆国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2024-09-24 16:41:34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2024)苏0481民初4776之一

 

陆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任照宇诉被告陆国庆(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2****4218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481民初47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陆国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任照宇支付劳务工资20000元以及利息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原告任照宇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元,由原告任照宇负担6元,被告陆国庆负担4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二十四

 

附记:本公告通过本院官网刊登。联系电话:0519-87166523,联系人:潘忠,地址:溧阳市人民法院竹箦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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