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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赵红明诉被告沈文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4-09-24 16:42:19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2024)苏0481民初4919之一

 

沈文君

本院受理原告赵红明诉被告沈文君(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111958****301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481民初49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沈文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红明支付货款39355元以及利息损失(以39355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4元,由被告沈文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二十四

 

附记:本公告通过本院官网刊登。联系电话:0519-87166523,联系人:潘忠,地址:溧阳市人民法院竹箦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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