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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邹伟诉被告沈小华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4-11-04 23:35: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2024)苏0481民初8952

沈小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邹伟诉被告沈小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1****1616)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481民初895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驳回原告邹伟要求与被告沈小华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邹伟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

特此公告

○二十一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韦建军,联系电话0519-87035916

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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