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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我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巡回审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2015-10-29 13:39: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10月27日下午,我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在上黄镇周山村委巡回审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该案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我院适用简易程序,由环境资源审判庭葛为国庭长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陶某为河南新蔡人,在溧阳市上黄镇打工并租住桥西村。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5日2时许,被告人陶某伙同钟某在长荡湖禁渔期间,在南区火汊港与西区交界处水域,采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鱼,捕获各类水产品14.845公斤,后被长荡湖渔政监督管理大队工作人员当场抓获。为指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陶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的罪行,同时表示,将以此为教训,以后绝不再做类似违法乱纪的事情。法庭认为,陶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伙同钟某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系共同犯罪,应该支持公诉机关公诉意见。同时考虑到其认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第25条第1款,第67条第3款之规定,作出拘役1个月15天的判决。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陈靖副检察长、周金富纪检组长,溧阳市法院秦强副院长及上黄镇周山村及周边村委相关村民约40余人,旁听了此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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