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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利益撕裂战友情 法官调解终弥合

2016-04-22 08:40: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原告宋某与被告陈某系战友关系,被告陈某、雷某系夫妻关系。宋某、陈某先后从部队复员回到家乡溧阳,若干年后的战友聚会上两人重逢,相互把酒言欢也言愁。当宋某得知陈某虽然在溧阳市上兴镇某地经营林木和茶树,但生活尚不富裕时,已在外做工程赚了些钱的他决定为家乡做些贡献也顺便帮助一下战友,遂在上兴镇办了个规模不大的工厂并从陈某处转包了陈某原先从所在村委承包的山地,请陈某帮其管理林木。宋某、陈某之间的战友情得到加深。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宋某、陈某之间逐渐心生嫌隙,宋某不再信任陈某,并请他人帮其管理树木,引起陈某夫妻强烈不满。当宋某欲将成材的树木挖走变卖时,遭到陈某夫妻的百般阻扰,双方数次发生争执,“110”几次接到报警后到现场处警,但终因双方之间似乎存在经济纠纷,只能告知他们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15年9月,宋某一纸诉状将陈某夫妻告上法庭,请求确认位于溧阳市上兴镇某地的约20亩树木属其所有、排除陈某夫妻妨碍其砍伐树木的行为。
  南渡法庭立案受理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数次组织双方调解,但终因矛盾对抗激烈、意见分歧很大而未能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庭于2016年3月作出了判决:确认溧阳市上兴镇某地的17.2亩土地上种植的树木属宋某所有,陈某、雷某不得妨碍宋某对树木进行处分。
  收到判决书后,陈某夫妻暴跳如雷,几次到法庭呼冤喊屈,并扬言不会放过宋某。考虑到本案即使进入执行程序,也可能带来执行困难,为了彻底解决矛盾,化解原、被告之间的纠纷,承办法官并未一判了之,而是延伸法律服务,邀请调解经验丰富的戴伟民法官一起继续耐心释法说理,努力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
  2016年4月8日,两位法官召集宋某、陈某、雷某进行协调,与宋某、陈某来往密切的几位战友也参加了协调。两位法官从法律不容挑战的严肃性、生活中得与失的哲理、战友之间的生死情等方面进行阐述,与矛盾双方进行妥善沟通,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谆谆劝慰,终于促使双方达成了协议:确定讼争林木属宋某所有,宋某应向陈某夫妇支付管理林木及其他支出费共130000元,于2016年5月31日、12月31日前分别支付80000元、50000元。
  4月10日,宋某带人到山上挖树,陈某夫妻因担心宋某将树木变卖后不付款,再次加以阻挠。两位法官得到消息后,进一步做陈某夫妻的思想工作,要求双方严格按协议履行,终于使陈某夫妻认识到自己的想法偏执、做法欠妥,停止了阻挠挖树的行为。宋某也表明变卖树木后将优先给付应向陈某夫妇支付的款项。一场旷日持久的纠纷得到彻底化解。
  南渡法庭从农村稳定的大局出发,既依法裁判、又耐心细致地做矛盾双方思想工作的做法得到当事人和当地群众的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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