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26 11:01: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继反家暴法正式实施后,5月25日,我院少年家事庭发出了首份人身保护令。
刘某与丈夫陈某结婚近30年,陈某经常因琐事对其打骂,2016年5月13日,陈某再次因家庭琐事对其进行殴打,导致其受伤并在医院进行治疗。刘某向我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申请人身保护令,其丈夫陈某承认家暴行为,但是认为刘某也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保护令的条件,故在当天依法向刘某出具了人身保护令,禁止陈某对刘某实施家庭暴力,且告知刘某遭遇家庭暴力时,应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告知陈某如果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严重,处于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向原、被告所在村委会和派出所依法进行了送达人身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