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01 10:36:05 来源: 作者:易阳 访问数:
3月28日,在常州中院和溧阳法院的联合组织下,溧阳法院召开破产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溧阳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由溧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秦强主持,行政庭负责人易阳出席发布会,多家媒体记者应邀参加。
发布会上,秦强副院长介绍了2023年度破产审判工作情况。
2023年溧阳法院受理各类破产(强清)案件140件,其中新收118件,旧存22件;审结117件,共清理债务13.5亿元,盘活土地房产15.25万平方米,增加国家税收1825.15万元入库。
2023年,溧阳法院紧扣溧阳市委“奋力打造苏南绿色崛起品质城市”目标要求,多措并举,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的职能作用。在2023年度全省营商环境评价指标考核中,溧阳法院负责的“办理破产”指标位列全省法院系统第三位,获评第一等次。所办理的破产案件中有1件入选全省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下一步,溧阳法院将继续推进“执破融合”工作机制,着力提升破产审判工作实效;继续加强破产审判队伍建设,着力提升破产审判专业化水平;继续加大破产重整力度,助力企业重获新生;继续深化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全力做好重大案件的审理工作。重点落实“多重整救治、少破产清算”理念,积极运用预重整、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多种机制,加大对各类企业破产挽救力度,支持破产重整、和解企业重建信用,助力企业重获新生。通过发挥破产制度资源要素配置功能,在破产程序释放沉淀资产,激活发展资源,促进经济转型。争取打造溧阳法院破产审判名牌效应,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随后,行政庭负责人易阳介绍溧阳市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典型案例,并就相关案例的具体情况接受媒体采访。
典型案例
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等十二家关联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
【基本案情】
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等十二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申特系公司)曾是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员工3000余名。2014年,其法定代表人杨某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公司一直处于经营模式混乱、管理无序的状态。截至2019年底,公司负债高达220亿,已严重资不抵债,涉诉后账户被冻结,产品被查封,部分炼铁产能指标被司法拍卖,整个企业几乎无法维持正常经营。2020年5月15日,溧阳法院依债权人申请裁定受理申特系五家公司破产重整并指定管理人。2020年8月,管理人向法院提起实质合并重整申请。法院于2020年9月3日裁定申特系公司实质合并重整。2020年11月8日,法院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鉴于申特系公司债权人户数达540余户且分布在全国各地,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安全保障与会议召开工作,法院积极利用互联网+方式,创新采取“线上线下”会议模式,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2020年11月11日,管理人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溧阳市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于2020年11月16日裁定批准申特系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申特系公司重整案是疫情冲击背景下,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因时因势落实“六稳”“六保”,通过实质合并重整实现公平清偿、实体产业转型升级的典型案例。本案以“府院联动机制”为基础,构建“1+N”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联动机制,实现以常态化平台指引个案,采用实质合并重整方式,在关联企业严重混同情形下,依法保护债权人公平受偿,提高了企业重整效率。溧阳法院在审理中引入行业安全专家组建安全生产保障团队,创新启用租赁经营模式保障了企业持续经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重整创造了良好的基础条件和平稳推进的大前提;创新设计两轮遴选模式,既满足了以“价高者得”实现债权人可偿债资金的最大化,又实现了企业由高污染、高能耗炼铁、炼钢长流程向低排放、高附加值的绿色、环保、智能不锈钢短流程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蜕变。本案从受理到批准重整计划仅用时六个月,是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挽救和促进市场主体再生,服务“六稳”“六保”、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
江苏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基本案情】
江苏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工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23日,是一家拥有多种建设工程资质资源的建设工程企业,后因经营管理不善产生大量债务纠纷。2022年6月7日,溧阳法院依申请受理鲁工公司破产清算案,后于2022年9月22日裁定对鲁工公司进行重整。重整过程中,鉴于鲁工公司拥有的多种建设工程资质资源具有一定的重整价值,而建设工程资质又依法不可与主体分离,为避免造成资质资源的损失,快速实现重整,采用了鲁工公司存续经营、由鲁工公司新设的子公司承接鲁工公司的负债和部分资产进行清算的“分离式处置、清算式重整”的重整计划。2022年10月13日,管理人对鲁工公司100%股权(对应的资质及资产包括鲁工公司拥有的建设资质等无形资产与办公设备等有形资产)进行附条件公开拍卖,最终以125万元成交,溢价率高达177.78%。2022年12月23日,溧阳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破产重整程序,鲁工公司重整成功。
【典型意义】
本案系法院运用破产重整制度挽救建设工程企业,盘活企业资源,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作为中国建筑之乡,建安业是溧阳经济发展的压舱石,2022年贡献地方税收超五分之一。本案中,通过“分离式处置、清算式重整”的重整计划保留了鲁工公司法人主体资格,以及其作为建筑企业拥有的优质资质资源和品牌效应,同时公司拥有的资质等无形资产和设备等有形资产通过公司股权形式溢价拍卖,提高了债权清偿率,让债权人和公司出资人利益获得最大化。鲁工公司破产重整成功,在切实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基础上,盘活了建筑企业发展资源,为溧阳建筑业发展增添了新活力、新动能,也为今后“生病”建筑企业救治提供了实践样本。
溧阳市鼎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宝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溧阳市鼎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强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23日,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数年来未进行退赔,老职工安置引发的劳动纠纷系列案件等,鼎强公司的受害人和债权人众多,遗留问题多,矛盾交织叠加,维稳压力巨大。2022年5月25日,溧阳市国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溧阳法院申请对鼎强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并同时申请预重整。为挽救危困企业、稳定职工队伍、维护债权人等合法权益,防范化解社会矛盾风险,2022年6月7日,溧阳法院决定对鼎强公司启动预重整,同时根据政府部门已成立鼎强公司清算组的实际情况,指定该清算组担任鼎强公司预重整期间的管理人。预重整期间,管理人积极招募预重整投资人,实行两轮竞价遴选模式,投资报价金额从5000万元提高到8500万元,溧阳市两湖科创投资公司作为最高竞价者成为预重整投资人。两轮遴选均有债权人代表参加,公证处及法院到场监督。2022年12月7日,预重整管理人向溧阳法院提交预重整转重整申请书,溧阳法院于2022年12月22日裁定受理对溧阳市鼎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因鼎强公司与江苏宝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钻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将其实质合并有利于维护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溧阳法院于2023年1月17日依两家公司管理人申请裁定受理对鼎强公司、宝钻公司实质合并重整。重整过程中,鼎强、宝钻公司引入投资8500万元,207户债权人实现了债权,565万元职工工资全额清偿,165亩土地得到有效盘活,化解了两公司长达10年的环境污染、群体信访等矛盾问题,实现债权人、企业职工利益最大化和产业转型绿色化的有机统一。2023年4月19日,管理人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溧阳法院审查认为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于2023年4月26日裁定批准鼎强公司、宝钻公司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终止实质合并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系法院通过预重整制度招募投资人挽救危困企业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一是深化府院联动机制,指定由政府部门成立的清算组担任预重整管理人,充分发挥政府在预重整中组织协调、维稳处置、招商引资、政策扶持等作用,使得鼎强公司成功通过预重整招募投资人。二是创新设计预重整投资人两轮竞价遴选模式,以“价高者得”实现债权最大化清偿,同时确保债权人代表参与遴选全过程,公证处及法院到场监督,实现遴选过程的公开透明,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消除对预重整的顾虑,积极化解各方积年矛盾。三是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在鼎强公司预重整实践探索基础上,溧阳法院出台了《溧阳市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试行)》,准确识别公司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降低重整成本,提升破产审判质效,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挽救危困企业、服务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功能,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溧阳市讯美金属构件有限公司公益强制清算案
【基本案情】
溧阳市讯美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美公司)系于2018年6月7日经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因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讯美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因逾期未接受年检,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25日依法作出吊销该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2022年8月15日,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溧阳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法院经审查认为讯美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及时进行清算,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主管机关申请对其进行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定受理讯美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指定清算组。清算组现场调查后发现,该公司注册地址已查无此单位,穷尽各种查询手段后,未接管到或发现该公司的任何财产、财务账册、重要文件等,未有任何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也未发现该公司有任何财产。2022年11月10日,溧阳法院根据清算组的申请,裁定终结讯美公司的清算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系溧阳法院审结的首批公益强制清算案件,是司法助力“僵尸企业”退出市场的有益尝试。经营异常企业的存在,挤占了市场注册资源,阻碍了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为此,溧阳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与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溧阳市行政审批局共同制定了《关于便利破产与强制清算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 实施意见》,简化注销登记程序,畅通“僵尸企业”退出通道,有效释放了生产要素,促进企业优胜劣汰,保障市场活力,对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作用。
殷某类个人破产案
【基本案情】
殷某系溧阳市某单位职工,因其为朋友申请的经营性贷款提供担保而负担债务,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但长期坚持分期向债权人归还部分款项,未出现有逃避债务或其他违反执行规定的行为。2022年11月1日,殷某向溧阳法院提交类个人破产申请,溧阳法院经过审查,于2022年11月16日裁定受理殷某类个人破产程序一案,并随机摇号指定管理人。案件审理过程中,溧阳法院秉持对债务人的诚信审查贯穿案件办理始终为首要原则,组织管理人有序开展债务人资产查证、财产及其他资料接管、债权申报及审查等工作,经审查未发现殷某存在不诚信行为。形成债权人会议资料后,法院根据管理人调查的信息及殷某的实际情况,协调管理人指导殷某形成了债务清偿和解方案,该和解清偿方案最终经全体债权人表决同意,确定了和解清偿的债权,清偿率为66.76%,由殷某按照约定分期予以归还。该和解方案履行完毕后,法院将根据申请裁定终结类个人破产程序。结合本案债务清偿率,殷某的免责考察期为一年,自终结类个人破产程序之日起满一年方能申请免除剩余债务及信用恢复。免责考察期内,殷某仍应接受社会各界对其信用限制和财产情况的监督。
【典型意义】
本案系常州市首例类个人破产和解案件,意味着“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改革试点”向前迈出坚实一步。类个人破产程序兼有公平清偿和重生救济功能,本案通过允许“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将其现有财产及未来预期的收入交由管理人合理分配,实现公平清偿的效果,同时以保障发展权益激励债务人积极投身工作,努力创造财富以清偿债务,不仅可以帮助债务人早日获得经济重生,也可以有效激发地方经济活力,对营商环境提升、宜商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