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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我院在行政案件审理中实行证人出庭作证签署保证书新举措

2015-03-09 11:31: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近日,我院行政庭在审理原告溧阳某厂诉被告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一案中,因双方对第三人亲属刘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否属于上下班时间有较大争议,原告申请冯某、冯某某等两位证人出庭作证,合议庭予以准许。为增强证人出庭作证的责任感,促使证人如实作证,便于查清案件事实,证人出庭时,审判长口头告知了证人的权利义务,而后向证人出示了证人出庭作证保证书,两证人认真阅读了保证书,当庭宣读了保证书的内容,并在保证人一栏里面签上了自己的名字。证人作证后,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据悉,这是《民诉法解释》出台后,我院行政庭依照《行诉法解释》第97条,参照《民诉法解释》第119条的规定,首次在行政案件审理中实行证人出庭作证签署保证书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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