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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让失信无处侥幸!溧阳法院开出首张违反“限高令”处罚决定书!

2023-06-21 09:02:1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法官,我现在就交钱,我以后一定严格遵守规定......”在溧阳法院执行大厅,被执行人赵某拿着处罚决定书低着头,连声向执行干警承诺着。

2011年,我市某置业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就本市某小区住宅楼工程签署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双方因工程造价及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纠纷,遂诉至法院并申请鉴定。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判决置业公司需向建筑公司支付一千多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鉴定费损失差额和诉讼费。

判决生效后,因置业公司未按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内容足额履行义务,建筑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溧阳法院执行干警依法对置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依法向其送达了“限制消费令”等材料。

近日,执行干警发现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今年有四次乘机记录,遂通知赵某至院接受调查。经调查,赵某承认其因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感到出行不便,多次通过不正当手段购票乘机。执行干警认为,赵某未经法院批准绕开“限制消费令”多次购票乘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考虑到赵某认错态度较好,结合其乘机次数,经综合研判,溧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场对赵某作出处罚款5000元的决定,并要求其严格遵守限制消费令内容,积极筹措资金,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这是溧阳法院首份因违反“限高令”出具的处罚决定书,赵某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再次深刻表示了对自己错误行为的认识,当场缴纳了5000元罚款,并承诺积极履行义务。

 

法官说法:限制高消费是指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所必须的有关消费,包括:(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被执行人因生活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作出措施的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未经法院批准,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购买飞机票、高铁票等行为,属于典型的规避执行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自最高院打击被执行人违反限高令乘机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溧阳法院积极行动、全面落实、认真排查、重拳打击,织密惩戒“老赖”的法网。在此,溧阳法院再次提醒“限高人员”,“限高令”绝非一纸空文,切莫有任何侥幸心理,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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