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进入常州市溧阳市人民法院网站!
溧阳市人民法院

以案释法 | 套取银行贷款转借他人,借贷合同无效!

2023-09-04 15:43:16 来源: 作者:刘芸芸 访问数:

案情回顾

赵某与郑某系朋友关系郑某此前一直经营一家烟酒店,因店铺急需资金周转,便向赵某借款,赵某见郑某经营不易,也愿意帮忙,只是自己手头并不宽裕,实在是“有心无力”,郑某于是主动“支招”——赵某向银行申请贷款,再将贷款取得的资金转给郑某,郑某表示待其渡过难关,一定会好好报答。

谁料,转贷越来越多,郑某却分文未还,截止2022年3月,郑某共结欠赵某40多万元,在赵某的要求下,郑某出具了借条。反复的催讨让赵某心力交瘁,赵某再也顾不得往日情谊,一纸诉状将郑某诉至法院,要求郑某归还借款并支付法定最高利息。

法院裁判

溧阳法院经调查审理后认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行为人因此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判决被告郑某返还原告赵某所借资金。赵某自愿撤回关于借款利息的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法律分析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本案中,原告赵某承认案涉借款中绝大部分资金系从有关金融机构贷款获取,故相应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属无效,原告赵某作为出借人,有权要求被告郑某返还。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官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间相互借钱用于资金周转时有发生。但有人碍于情面,不顾自身实际经济情况,通过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等方式出借他人款项,殊不知其中暗藏风险。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套贷后转贷的案件。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超越法律底线的,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不仅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还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各方民事主体应遵守法律规定,切记转贷风险大、责任重,以防因无法收回借款导致逾期风险、个人征信受损等后果。另外,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转贷人还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苏ICP备12051667号-1
共有2351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