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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以案释法 | 孩子在学校被同学牵绊摔倒,数千元医药费谁来承担?

2023-09-07 15:30:36 来源: 作者:陈蓓竹 访问数:

孩子在学校不慎自己摔倒

将前面的同学拉倒在地

致其受伤

已支付了数千元治疗费

但依旧被告上法庭

……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简要案情

2021年某日,在某小学课间休息期间,年仅11岁的王某在跑步回教室途中不慎自己摔倒。在摔倒过程中,将前方同岁的严某拉倒,导致严某受伤。学校老师随即分别将此事通知双方学生家长。

6天后,严某家长带严某前往医院就医,王某父母随即垫付了数千元医疗费,治疗结束后,医院缴费系统显示仍需缴费数百元,该笔款项最终由严某家长自行支付。后严某将王某、王某的父母及某小学共同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向严某支付剩余医疗费及后期治疗费,王某的父母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某小学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调查与处理

经审理调查,严某的健康权确因王某的行为遭受了侵害,但严某父母延迟多日带严某就医可能对严某的伤情产生了不利的后果。法院最终判决王某的父母承担80%侵权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严某父母自行负担,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因王某的父母支付的费用已超出应承担80%侵权赔偿责任范围,而后期治疗费用严某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且尚未发生,故法院驳回了严某的诉讼请求。

中小学学校是未成年人最集中的地方,学生们活泼好动、天真好奇的天性,加之其年龄和智力水平尚不能对行为危险性有充分认知,自我保护能力较弱,使学校较容易成为未成年人发生人身伤害的地方。未成年学生课间追逐打闹导致人身损害的事情时有发生,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例典型的中小学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人身伤害引发赔偿纠纷案。在审理中,法院明确了学校作为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直接监管责任方所要肩负起的教育、管理职责,亦阐明了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所应承担的监护义务和责任。

法律分析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王某在跑步回教室途中未注意观察,致使自己摔倒,并将严某拉倒在地,致使严某受伤,侵害了严某的健康权,对侵权后果应承担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案中王某与严某在事故发生时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造成他人损害,应由王某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侵权责任。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主张赔偿的严某应对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严某未能举证证明,其要求某小学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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