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进入常州市溧阳市人民法院网站!
溧阳市人民法院

法院追加医保机构为第三人,有力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2023-09-19 10:27:27 来源: 作者:吴立国 访问数:

近日,溧阳法院审结了一起医保经办机构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追回医保经办机构先行垫付的医保基金,为维护公共利益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案情回顾

魏某(化名)因病至某医院就诊,办理住院并进行手术,后魏某病故。魏某家属认为该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魏某死亡,要求赔偿损失。治疗期间,医保统筹账户支付金额达16万余元。

法院审理

审理中,为避免公共利益遭受损失,法院依法通知溧阳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医院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有关,认定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据此,溧阳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已垫付的款项,其作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按照责任比例追回。在征得原、被告同意后,法院判决由被告医院将按照责任比例算得的医保垫付部分直接赔付给溧阳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魏某使用的医保基金费用已及时汇入了医保基金账户,案件得以妥善解决。

法官说法

就医人员往往由于无力承担巨额的医疗费或不清楚费用负担的法律责任,会通过医保基金来支付医疗费。但社会医疗保险事关公共利益,侵权人和被侵权人都不能从中获取额外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在审判实践中,处理该类案件应当明确两个原则:一是就医人员对医保报销金额和侵权人的赔偿不能兼得;二是侵权人不能因就医人员享有医保而减轻赔偿责任。

本案中,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了解到医保公共基金有可能遭受损失,主动通知医保经办机构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避免了医保经办机构再行追偿,降低了社会成本,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苏ICP备12051667号-1
共有2351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