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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打造最优法治化营商环境 | 8个月涨价20万元!迟延收货如何处理?

2023-10-31 16:07:3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简要案情

江苏黑土公司与江苏白云公司签订《甲醇购销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对甲醇数量、单价作出明确约定,合同总金额近50万元,由白云公司负责送货至黑土公司指定地点。

交货期间内,白云公司先后多次联系黑土公司要求送货,但黑土公司却以“要等等”“缓几天”“不能送货”等方式拒绝接收货物。

不久,甲醇价格开始迅速上涨,短短8个月时间,甲醇每吨价格上升700多元,若按照涨价后的单价计算,合同总金额将达到70多万元,此时交货期间已经届满,黑土公司开始催促白云公司履行剩余货物,但均遭到白云公司拒绝。于是,黑土公司诉至溧阳法院要求白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白云公司则反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甲醇购销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黑土公司迟延在交货期间内履行收货义务,交货期届满后,交易标的物甲醇价格已经迅速上涨,白云公司仍按原合同价格交付货物将不能实现其订立合同的交易目的。同时,双方未能按照新价格计算价款达成一致,白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故法院依法支持了白云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中白云公司虽为债务人,却是守约方,合同未能履行的根本原因在于黑土公司无正当理由迟迟不予以协助收货,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后期甲醇价格上涨,仍要求白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不例外。法院结合案件查明的事实,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作出裁判,化解了当事人的矛盾纠纷,既保护了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引导企业在市场交易中,坚守契约精神,遵守合同规则。

(以上公司名、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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