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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法院依法判“赔”!

2023-10-31 16:08:35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简要案情

2018年底,张某入职蓝天公司,双方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其中第六条约定:“乙方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对象范围包括与甲方及/或甲方关联方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及其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同时,附件《竞业限制企业名单》列明了“晴空公司”。

2019年8月,张某从蓝天公司离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同日,蓝天公司向张某送达了《履行<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告知书》,告知张某自离职之日起,应履行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

2019年8月底,张某入职白云公司,任软件工程师。张某的竞业限制期满后,蓝天公司发现张某入职的白云公司与晴空公司存在关联,而晴空公司在双方的《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中被明确列为竞业限制企业名单,遂于2021年3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张某违反《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应向蓝天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张某不服裁决,诉至溧阳法院。

法院裁判

根据法律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的,即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

本案中,承办法官通过综合判断入职企业关联公司信息以及劳动者实际工作内容等,最终判定劳动者工作内容与原公司业务重合。同时,将双方约定的存在理解偏差的条款做出符合新能源行业发展特征的解释,依法判决张某入职白云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了违反《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中的义务,应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对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法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

随着“双碳”目标的提出,新能源行业进入发展的快车道,产业专业人才严重短缺与需求猛增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对于新能源企业来说,高效、专业的技术团队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关键。

竞业限制约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鼓励用人单位研发创新。劳动者在入职时,如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有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依法遵守约定,避免纠纷发生。同时,用人单位对竞业限制的约定也应当明确清晰,避免不当限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期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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