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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打造新“枫”景 | 婚约财产起纠纷,法院调解止纷争

2023-12-08 08:46:08 来源: 作者:张慧姗 访问数:

彩礼是我国自古以来的婚嫁风俗,恋爱中的男女双方给付彩礼,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但若最终未能缔结婚姻,彩礼的处置就成了男女双方关注的问题。近日,溧阳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彩礼返还而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社会效果。

简要案情

2023年4月,马某(男)与李某(女)经媒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马某父母考虑到马某年龄较大,为促成两人缔结“百年之好”,在双方媒人的“协调努力”之下,尚未对彼此完全了解的两人在相识不足一个月的时间里就递交了“婚书”,确定了婚期,马某也按照当地风俗向李某给付了近20万元的彩礼。但给付彩礼之后,马某认为李某对其不似以往热情,态度也较为冷淡,便认为李某不愿与其继续交往,故提出与李某退婚,而“被退婚”的李某因承受了来自乡邻亲友较大的舆论压力,与马某之间矛盾激烈,马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全部彩礼。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周兰考虑到双方争议不大,涉案款项来源、明细较为简单清楚,以及双方以后还要开展各自新生活,故本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承办法官在理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认真倾听双方的陈述及意见,抓住双方的争议焦点,从情、理、法多角度释法说理、细心调和,引导当事人逐步敞开心扉。最终,经承办法官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

庭后,承办法官邀请双方当事人的父母以及亲友进入法庭,除了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外,还适时引导双方父母换位思考,明确一方退婚并不代表被退婚者存在过错,而是两个有缘无份的年轻人经过深思熟虑后的理性分开,彩礼也不是喜结良缘的前提,男女双方只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婚恋观,才能共建美好的家庭。最后,承办法官也祝福两位年轻人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尽快遇到各自合适的另一半,展开幸福美满的婚姻生活。

法官说法

婚约是指无配偶男女之间以结婚为目的而达成的协议。婚约期间,双方的财务往来带有赠与性质,一般不予返还。但婚约又带有合同性质,订立婚约的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若未办理结婚登记,则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的规定,接受婚约财产的一方有义务依法予以适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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