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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挖机伤人引纠纷,法官耐心促和解

2023-12-12 08:55:23 来源: 作者:戴伟民 访问数:

近日,溧阳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挖机伤人引发的追偿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12年,陈某与江某签订挖机股份转让协议,双方约定:挖机折价为11万元,陈某转让挖机30%的股份给江某。

2019年4月,王某与某园林公司施工员在现场核对施工图纸时,被江某驾驶的挖机右侧碾压左脚,导致王某左脚多处受伤。

事故发生之后,在2019年9月,陈某、相某与江某再次签订挖机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由陈某、相某分别将挖机50%、20%的股份转让给江某,至此江某享有该挖掘机100%股份。

江某履行完前述赔偿责任后,于2023年10月诉至溧阳法院,请求判令其原合伙人陈某、相某按比例分摊赔偿义务,该案由戴伟民法官承办。

调解经过

陈某、相某认为:江某的侵权行为系个人行为,与其无关;江某是否有责任对其不产生效力,江某自愿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向其主张;江某驾驶挖机碾压王某是在2019年4月,而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是在2019年9月,三方已就合伙权益转让和利益分配进行了结算,而案涉事故当时已经发生,江某签订协议时对已发生的侵权行为及可能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并未提及,也未要求另外两个合伙人承担。因此,他俩无需分担赔偿责任。双方各执一词,庭审中经调解终因分歧过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戴法官决心解开他们的心结,从根源化解矛盾纠纷。庭后,在相某已远赴外地打工的情况下,戴法官召集江某、陈某做矛盾化解工作,并通过电话与相某沟通。戴法官告知陈某、相某,诚信是立身之本,善良是做人之道,做人做事在考虑自身利益的同时,理应兼顾他人的利益和感受,事故发生时,三人对挖掘机均享有一定股份,应当共同应对事故所带来的责任。在一番耐心劝导下,双方就本案中赔偿款项的承担及合伙期间遗留债权的归属达成了协议,陈某、相某、江某冰释前嫌。

法官寄语

社会经济活动中难免产生这样那样的纠纷,法官要抽丝剥茧般查明案件事实并深入辨法析理融情,积极引导当事人尊重事实、遵从法律、诚实守信、胸怀善意、公平合理解决争议,建立人与人之间良性互动关系,营造和睦、和谐的人文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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