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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消防试水起纠纷,法官调解化争端

2023-12-26 08:51:15 来源: 作者:赵易、吴立国 访问数:

案情回顾

原告某家纺店在溧阳承租了一间门面房用于经营家纺物品。一日,该家纺店处于正常经营中,门面房中安装的消防器材突然喷淋出大量的消防用水,导致店内物品被淋湿,无法销售,损失巨大。经调查,原来是某消防公司在没有通知店家的情况下进行消防试水,而门面房的房东陈某某又对消防管道进行了私自改道。三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家纺店遂将陈某某和某消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调查与处理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向争执双方详细了解案情,得知此次消防试水是由原告承租的门面房开发商——某置业公司通知被告某消防公司进行的,于是依职权追加某置业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承办法官考虑到原告仍希望继续承租被告陈某某门面房,具有调解意愿,便详细为当事人晓之以法、喻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行,分析了各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阐明了不同处理方式的利弊得失,告知双方一旦案件进入鉴定程序,需要耗费巨大的时间精力,而调解解决则更有利于减轻诉累,弥合分歧。在承办法官的积极调解下,陈某某、某消防公司和某置业公司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同意按比例各自赔偿原告部分损失,该起纠纷化解在双方握手言和的良好氛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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