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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溧阳法院召开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新闻发布会

2023-12-29 09:29:5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12月28日,在常州中院和溧阳法院的联合组织下,溧阳法院召开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溧阳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由溧阳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蒋婷婷主持党组成员、副院长杨枫,党组成员、副院长秦强等出席发布会,多家媒体记者应邀参加。

新闻发布会.png

发布会上,秦强副院长通报了我院执行案件办理情况及打击拒执犯罪机制建设情况;

杨枫副院长通报了我院拒执犯罪案件办理情况及典型案例。

2023年溧阳法院共执结案件6610件,执行到位28.78亿元。全年常态化开展涉民生集中执行、专项执行、夜间执行行动24次,出动警力400余人次,新收案件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105人次,对3837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拘留拘传104人次,探索“执行+网格”、“执行+智慧停车”、“执行+智能语音接待”等立体化查人找物机制,想尽一切办法、穷尽一切措施将“纸上权利”兑现成 “真金白银”,结案率、实际执结率、执行到位率均位列常州地区前列。

在溧阳市委政法委的大力支持和牵头推动下,溧阳法院与26家单位建立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联动机制,联合市检察院、司法局、公安局出台《关于构建溧阳市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联动机制的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公检法协作机制的意见》等机制文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本市政法机关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的协作机制截止2023年12月25日,溧阳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线索55件54人,多起案件经侦查、起诉,已经审结。2022年至今,在我院执行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犯罪线索基础上,我院受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16件16人,已审结14件;受理为对抗执行而虚假诉讼犯罪案件4件4人,已全部审结。

随后,媒体记者进行提问,我院执行局段云松局长、刑庭薛凯庭长就“执行+网格”“执行+智慧停车”建设情况、拒执罪的认定标准等进行了详细解答。

下一步,溧阳法院将持续提高政治站位,深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强化公检法司协调配合,更好发挥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联动机制作用,最大限度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断凝聚依法惩治拒执犯罪的强大合力,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典型案例

庞某隐瞒不动产又转让他人,转让所得价款未履行生效判决确认的债务被判处拒执罪案

【基本案情】

20185月至7月期间,溧阳法院就农资公司与被告人庞某等人相关借款合同纠纷作出民事判决书等,均判决庞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庞某等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农资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811月,溧阳法院向庞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同时以谈话形式让庞某报告财产情况。在报告财产过程中,庞某申报了部分财产,未如实申报自己与其妻曹某共同共有的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某小区的房产。20194月,庞某与曹某将上述房产以110万元的价格出售,所得款项亦未向溧阳法院报告上交,后将其中的60万余元用于归还曹某以该房产为抵押向浙江银行所贷的贷款,剩余款项用于归还农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欠款和支付工人工资等,导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等无法执行,农资公司的部分债权无法实现。溧阳法院以被告人庞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庞某另有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明知生效判决文书判令其向农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隐瞒财产,私自转让后亦未向执行法院申报,所得价款未交至法院,而是自行处理,未向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人履行债务,属于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典型行为,对庞某的依法惩处,展现了人民法院对藐视司法权威的零容忍,对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不懈追求。

朱某以现金方式收取报酬后购房、购车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确认的债务被追究拒执罪案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2年期间,朱某在明知其尚有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债务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通过以现金结算获取报酬、利用施某的银行账户接收他人转账、隐瞒自己购买房产、车辆等方式隐匿、转移财产,致使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朱某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朱某被溧阳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朱某以现金方式收取报酬,并用他人银行账户接收转账资金,使得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难以查找到其收入情况,是典型的规避执行行为。这种行为较为隐蔽,经公安机关侦查,最终发现隐匿财产事实,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邓某以现金方式收取工资,且经司法处罚后仍不履行生效判决确认的债务被追究拒执罪案

【基本案情】

201811月,溧阳法院就杨某与邓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邓某赔偿杨某1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邓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杨某申请强制执行。20191月,溧阳法院向邓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在此过程中,邓某未在限定期限内报告财产、履行义务,并在溧阳法院将其工资卡冻结并划扣5000多元后,要求其所在的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邓某于20191月至20231月期间,共领取工资报酬和工伤保险费用共计26万余元,所得款项未向溧阳法院报告、上交,也未支付给杨某。

邓某因拒不履行上述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95月被溧阳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拒不申报财产,于20195月被溧阳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拒不履行义务于20232月被溧阳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

案件判决前,邓某仍未履行义务,被溧阳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邓某因交通事故产生赔偿责任,经法院判决后不主动履行赔偿责任,在法院冻结其工资账户后,变更工资收取方式,隐匿财产,在法院进行司法处罚后仍拒不执行,规避执行情节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蒋某为对抗执行捏造债务虚假诉讼,被追究虚假诉讼罪案

【基本案情】

蒋某因无力归还江南银行贷款本息,江南银行2015年10月提起民事诉讼,溧阳法院于2016年4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作为蒋某应偿付江南银行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江南银行于2017年2月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强制执行蒋某名下房产,以拍卖所得价款清偿其债务。为对抗法院强制执行,使江南银行在强制执行中少分得执行款,蒋某先后与钱某、邱某、吴某商量虚构借款事实,让三人向院提起民事诉讼,捏造虚假债权金额合计245万元。经虚假诉讼,骗取溧阳法院出具调解书、判决书,蒋某虚增了巨额债务,申请强制执行,企图就房产变价款参与分配,后申请撤回执行,未实际分配到款项。

蒋某被溧阳市人民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中,蒋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在较短时期内与多人共谋多次进行虚假诉讼,致使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裁判文书,后又申请执行,企图对抗执行使申请执行人少分得执行款,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已达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程度,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确定基准刑。鉴于蒋某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悔罪态度好,尚未造成债权人实际损失,故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了缓刑。该案的惩处打击了通过虚假诉讼虚增债务,损害真实债权人的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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