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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善意文明诉讼保全,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4-02-23 10:14:26 来源: 作者:王筱雯 访问数:

案情简介

甲公司系经营房地产开发的民营企业。2023年,该公司股东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及利息共计3400余万元,并申请诉讼保全冻结甲公司银行账户及轮候查封甲公司土地使用权。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准许该保全申请,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甲公司对此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案涉查封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为8520万元,此前该股东通过其实际控制的某建设公司起诉甲公司,在另案中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首封,财产保全金额为1000万元,扣除首封案件保全金额,剩余部分足以覆盖本案申请保全金额,本案存在超额保全情形;此外,甲公司认为该股东通过反复多次恶意诉讼的方式查封公司银行账户,导致工程项目无法正常开展,将影响保交楼和购房人合法权益。甲公司请求解除对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以保障企业正常经营。

法院裁判

溧阳法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在方便执行以及实现保全目的前提下,应当善意选择保全财产类型。被保全人有不动产可供保全,且处于生产经营状态的,应当优先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予以保全。案涉土地使用权的首封权利人即为本案股东实际控制的某建设公司,保全数额为1000万元,而案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达8520万元,本案查封案涉土地使用权足以保障申请人实现保全目的。综合考虑关联案件情况以及甲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该院裁定支持了甲公司的异议请求,裁定生效后,依法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采取善意文明财产保全行为,保障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企业作为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时,在确保申请人能够实现保全目的情况下,考虑资金流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大,根据财产保全措施适用顺序的规定,优先查封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不动产,解除对企业银行账户的冻结。通过善意选择保全财产类型,在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避免民营企业因司法活动而陷入资金紧张和经营困境,保障“保交楼”项目顺利推进和广大购房者权益,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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