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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聚焦3·15 | 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要依法追究生产销售企业责任

2024-03-18 15:53:03 来源: 作者:黄晔 访问数:

案情简介

原告许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女儿许某某。2021年6月30日,许某某在某电商平台购买由被告公司生产的电动车。2021年7月20日,赵某驾驶案涉电动车(搭乘许某)与相对方向刘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电动车损坏,赵某与许某受伤,后赵某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2023年3月、7月,许某、许某某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案分别将刘某及其保险公司,案涉电动车生产商、销售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调查与处理

2021年8月2日,交警部门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电动车进行属性鉴定,鉴定意见书载明案涉车辆不符合GB12995-2006《机动轮椅车》和GBT12996-2012《电动轮椅车》标准,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条款3.6.2.2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的规范要求。2021年8月10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刘某未实行右侧通行,且对路面情况观察不清、未确保安全行驶,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电动车驾驶员赵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三轮轻便摩托车载一人上道路行驶,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赵某承担次要责任,许某无责任。

经审理查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该认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法院予以采信。许某、许某某诉刘某及其保险公司一案中,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及其保险公司依据交通部门事故责任认定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许某、许某某诉电动车生产厂商及销售商一案则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赔偿意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典型意义

一些生产企业所生产的车辆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实为“机动车”却标为“非机动车”。部分生产商、销售商认为这种情形不属于产品缺陷,事实上产品缺陷不应局限于使用性能不足所致的直接威胁,因标注说明不到位而使得消费者产生错误认知,增加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害扩大的风险亦应属于产品缺陷的一种。本案的处理结果系由车辆生产者销售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助于从源头上治理违规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依法维护了产品消费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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