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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微信互怼起纷争,法院调解纾心结

2024-03-21 10:30:00 来源: 作者:黄晔 访问数:

2024年2月5日,小S以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为案由将小A诉至溧阳市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为:1.小A在法治日报、新浪微博平台向原告发表致歉声明;2.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24年2月20日,承办人接到小A的来电,表示没想到这么个小事,自己居然成被告了,希望能和原告庭外和解,但自己直接和原告沟通很是尴尬,希望由法庭组织调解。

承办人在向小A确认其对聊天事实无争议后。随即联系小S转达了小A调解的想法,小S表示如果小A能够道歉,愿意撤回起诉,也不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因为这件事两人都已被微信群管理员移出了群聊,所以才在起诉状中要求登报或新浪微博平台的方式道歉。承办人立即将小S的方案转达给小A,没想到小A却犯难了,他说愿意道歉,但年初刚上班工作实在脱不开身,能否以线上方式给小S道歉。对于线上道歉的方案,小S明确拒绝,认为小A缺乏诚意,不是真心向其致歉。至此,第一轮调解陷入僵局。

2024年2月21日,小A给承办人来电,表示如果小S非要当面道歉,那便不和解了,但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案件移送至被告所在地审理。承办人立即向小A解释,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故即使小A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何况若采用这种方式只会加深双方心结,更不利于纠纷的化解。承办人劝说小A暂缓提出异议,给法院一些做双方工作的空间,小A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工作,只是自己在天津上班,工作繁忙无法脱身。

俗语有云“解铃还须系铃人”,承办人再三思量,或许“解铃还须回到系铃处”,小S认为侵权行为发生在微信群内,只是因为被移出群聊了,故而要求小A在法治日报、新浪微博平台或面对面的方式致歉,那如果二人能够同时回到该微信群内呢,这是否是二人和解的转机?

事不宜迟,承办人立即就在微信群内道歉这一和解方案征求双方意见,这一次小A小S都同意了。小S表示,既然发生在微信群内,在群内道歉是可以接受的。小A不但表示愿意在微信群内道歉,更主动表态由其负责联系群主或管理员将原、被告双方及承办人都拉入该微信群。承办人随即草拟了道歉文本并与双方敲定。

2024年2月22日下午,小A主动联系承办人,表示自己已经联系了管理员,下一步准备将承办人拉入微信群,请承办人将小S拉入群内,准备履行道歉义务以消除对小S的负面影响。承办人将小S拉入群内,小A按约发布的致歉声明。至此该案圆满化解。

该案从立案到调解结案仅用两周,为当事人提供了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溧阳法院将深入了解当事人的司法需求,用人民群众听得懂的语言、接受得了的方式释法明理,促成矛盾纠纷实质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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