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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租车后办假证将车抵押借款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2024-03-25 10:11:24 来源: 作者:王丽霞 访问数: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某系刑满释放人员,曾因假意租赁他人汽车实则将汽车抵押贷款构成合同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刑满释放后一段时间,热衷赌博的杨某发现自己没有经济来源继续用于赌博,于是就想故技重施。但他属失信人员,无法办理正规借贷。于是他找到严某帮忙,以严某的名义租赁车辆,当日即找人伪造车辆的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抵押给不知情的小贷公司进行车辆抵押借款。小贷公司在没有认真审核车辆证件的真伪后,就决定放贷。本案中,严某明知道杨某是假意租赁汽车,实质上是为了抵押车辆借款用于赌博,却在杨某的游说下,决定帮助杨某实施上述行为,在二人共同配合、分工合作下,顺利完成了对四辆汽车的租赁和抵押借款,价值共计人民币是665000元,所得资金则被二人用于赌博等。

法院裁判

经依法审理,被告人杨某、严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系共同犯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严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法官说法

随着汽车租赁行业的发展,对于有车辆需求但无车的群众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有很多不法分子也打起了汽车租赁的歪主意。打着“租车”的幌子,花“小钱”从租车公司骗取车辆后,抵押给他人贷款,这种“空手套白狼”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涉嫌犯罪。在此建议汽车租赁公司,提高管理水平,规范租赁规程,全面提高防范风险能力,发现车辆异常,收集好相关证据材料及时报警。同时也警告那些心存侥幸,想通过歪门邪道不劳而获的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千万不要以身试法。最后建议广大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交易时一定要擦亮双眼,避免无辜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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