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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6.26禁毒日 | 溧阳法院发布1起毒品犯罪及涉毒次生犯罪典型案例

2024-06-27 09:33:06 来源: 作者:汪金凤 访问数:

为进一步揭示毒品危害,提升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警示违法犯罪分子,彰显全省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立场和决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4年“6·26”国际禁毒日当天,发布7起毒品犯罪及涉毒次生犯罪典型案例,包括大宗制贩毒品犯罪案件,跨境运输毒品犯罪案件,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犯罪案件,利用网络贩卖毒品并“自洗钱”犯罪案件,涉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容留吸毒犯罪案件,利用麻精药品实施迷奸犯罪案件以及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犯罪案件等。其中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赵某甲、李某甲等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洗钱案,入选省高院毒品犯罪及涉毒次生犯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赵某甲、李某甲等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洗钱案——依法严惩制毒物品犯罪

【简要案情】

2020年4月,被告人赵某甲、李某甲预谋共同合作生产、销售邻氯苯基环戊酮(以下简称邻酮)获利,由赵某甲负责购买原料、寻找销售渠道,并安排被告人赵某乙负责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等事宜,李某甲负责提供资金。后三名被告人在租赁的山东省东营市某化工公司配料车间内,组织他人生产邻酮。由于邻酮销售不佳,2021年初,赵某甲、李某甲等人商议,对邻酮进一步加工成含有羟亚胺成分的制毒物品。2021年8月至2022年9月,三名被告人将生产出的含有羟亚胺成分的制毒物品运至江苏省常州市等地销售,共计销售1100余千克,非法获利817万元。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家中等处查获含羟亚胺成分的制毒物品3900余千克。

2022年7月,李某甲将出售制毒物品所得赃款现金149万元交给李某乙,并指使李某乙将其中的100万元用于投资砂石料生意,将其余的49万元转至自己银行账户,用于转账、还债等。

【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李某甲、赵某乙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且系共同犯罪。李某甲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构成洗钱罪。李某甲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赵某甲、李某甲系主犯;赵某乙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处赵某甲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赵某乙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9日作出二审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制毒物品犯罪是毒品犯罪中的上游犯罪,加大对制毒物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是从源头上遏制制造毒品犯罪的重要手段。邻酮、羟亚胺可用于制造氯胺酮等毒品,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被告人赵某甲、李某甲、赵某乙为牟取不法利益,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大肆非法生产邻酮、羟亚胺并出售获利,且导致上述制毒物品流入非法渠道,社会危害性大。人民法院对三名被告人从严判处刑罚,有力惩治了上游制毒物品犯罪,坚决遏制易制毒化学品向不法渠道蔓延。同时,还对妄图“洗白”毒品犯罪所得的李某甲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斩断毒品犯罪的资金链条,剥夺毒品犯罪分子再犯罪的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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