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27 13:45:26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近日,我院干警杜平、王筱雯编写的《原执行董事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召集股东会,不能认定召集程序瑕疵——朱某某诉某设备公司公司决议撤销案》入选《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公司纠纷》。
入选案例
原执行董事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召集股东会,不能认定召集程序瑕疵——朱某某诉某设备公司公司决议撤销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4民终484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朱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某设备公司
第三人:高某某、费某某
编写人: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杜 平
王筱雯
下一步,溧阳法院将继续深耕细作审判资源“富矿”,努力挖掘司法案例价值,培育和打造优秀精品案例,充分发挥裁判引领作用,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优化提升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