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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发生事故,投保义务人要担责吗?

2024-08-30 08:54:16 来源: 作者:王涛 访问数:

简要案情

张某驾驶蒋某(系张某之配偶,投保义务人)名下的车辆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李某在该交通事故中身亡。经查,案涉车辆仅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交强险已脱保,现李某近亲属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蒋某及某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裁判摘要

张某驾驶的案涉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在侵权人张某与投保义务人蒋某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关于原告在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法院判决先由侵权人张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先行承担部分仍然不能赔偿受害人相应损失的,由投保义务人蒋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机动车致人损害首先是因为机动车驾驶人员的侵权行为导致,故驾驶人员首先应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而投保义务人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因自然人赔偿能力受限,可能会导致受害人难以得到实际赔偿,未能使交强险发挥应有的保障作用,故在驾驶人员无法充分承担时,投保义务人应承担剩余赔偿责任。所以大家一定要依法投保交强险,并且平时需关注一下自己购买的保险的保险期间,快到期时尽快续保,以保证保险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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