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8 09:39:30 来源: 作者:张慧姗 访问数:
编者按:俗话说“冲动是魔鬼”,但仍有人坚持“能动手,绝不吵吵”,然而事实证明挥拳相向带来的后果总是让人悔恨不已。近日,溧阳法院天目湖法庭就通过诉前调解化解了一起因冲动打人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在诉前调解员的悉心调解下,被告朱某当场向原告刘某支付了赔偿款,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解心结的良好效果。
简要案情
原告刘某在车辆维修店工作。某日,被告朱某前往刘某所在维修店修车,因修车费用问题,二人一言不合,产生口角后发生了肢体冲突,朱某用脚踢刘某腹部,并用手连续击打刘某脸部,导致刘某脸部红肿、左眼挫伤及腹部软组织挫伤。刘某报警之后送至医院治疗,朱某也因殴打他人受到了3日行政拘留。现刘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朱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调查与处理
调解过程中,为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妥善化解纠纷,调解员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与刘某、朱某耐心沟通,详细了解引起该起纠纷的经过、原因以及刘某目前身体状况,并就朱某因冲动而大打出手的不理智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同时结合案情对责任分担、赔偿范围对二人进行释法说理。但因双方矛盾较大,双方对赔偿金额均各执己见,皆不愿让步,后刘某见协商无果,便拒绝进一步调解,离开了法庭。
调解员见双方有一定调解意愿,仅对赔偿金额存在分歧,故对留下来的朱某进一步讲明利害关系,并分析了对此案调解处理优于开庭审理的原因,后朱某同意让步,调解员遂趁热打铁当即拨打刘某再次沟通,循序引导解开双方的心结,缓和对抗情绪,化解双方的矛盾。
最终,在调解员从情到理、从理到法的调解下,双方冰释前嫌,就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又因原告自身原因无法到庭签字确认调解协议,故调解员与朱某一道前往原告所在地,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后,朱某一次性给付刘某各项损失,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俗话说“以和为贵”,产生矛盾纠纷时,切记莫要逞一时冲动,被愤怒冲昏了头脑而采取过激行为,依靠法治的力量解决纠纷才是正途。下一步,溧阳法院将充分发挥诉前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满足群众多样需求,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将纠纷化于诉外、止于诉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