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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试戴天价玉手镯 失手摔断成四截

2014-05-22 10:07:49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2012年4月某日晚,李某携妻子王某来到原告朱某经营的溧阳某珠宝商行,在店员的热情接待下,妻子王某试戴了一只翡翠手镯,后将手镯从左手腕上脱下时,不小心将玉手镯摔掉在地上,碎为四段。李某夫妇方从店家处得知,该手镯标价93万元,且有检测证书。双方协商赔偿事宜中,朱某要求按照玉镯的标价93万元进行赔偿,李某夫妇不同意,朱某遂诉至市法院,要求李某夫妇赔偿其损失418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故意或过失损害他人财产的,应负赔偿责任;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有过失的,可依法减轻加害人的责任。被告彭某在试戴手镯时不慎将手镯摔坏,应当进行赔偿。原告鲍某作为玉器经营者,理应知道普通消费者不具备或不甚了解玉器试戴的有关知识及注意事项,应当给与协助并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在原告未能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对手镯损坏结果的发生亦有过错,可依法减轻被告彭某的责任。因双方对玉镯的实际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法院遂委托北京北大宝石鉴定中心对该玉镯进行估价,最终认定手镯的市场参考价为280000元。法院根据手镯的鉴定估价,酌定被告彭某承担70%的责任,判决其赔偿原告鲍某财产损失196000元。后被告彭某不服,以其并非故意损坏玉镯和玉镯在所有权和使用权未转移前,应由所有权人负责人为由提出上诉,常州中院审理认为,被告彭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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