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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溧阳法院依法制裁妨碍民事诉讼违法行为

2015-03-24 11:20: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近日,溧阳法院对故意妨碍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吴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决定。

在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案件所涉标的树木的数量存在争议,在李子默法官组织双方到现场进行清点确认的过程中,被告王某的妻子吴某某公然谩骂并击打原告苏某面部,以致清点工作未能开展。后原告就医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头部软组织伤、神经性耳鸣,花费医疗费3700元。吴某某在作出不理智行为后,不仅不认错道歉,反而在打人事件调查过程中百般抵赖、态度嚣张。经过承办法官李子默多次长时间的沟通,在相关证据的支持下,吴某某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写下悔过书,并与原告达成了和解协议。

为保障案件顺利进行,彰显法律的威严,溧阳法院认为必须对这种妨碍诉讼活动行为加以遏制,遂作出以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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