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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我院民一庭审结三起涉食品安全的消费合同纠纷案件

2015-07-23 09:23: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7月21日,三起消费者要求经营者、生产者赔偿十倍购物款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我院进行了宣判。
     案件源于三位“消费者”在我市竹箦镇各大超市、购物中心进行“锁定目标”式的购物消费。三人分别购买了数千元的恒顺公司生产的醋饮食品,未进行饮用,便立即诉至本院,称该产品包装上对“蓝莓”、“沙棘”、“胶原蛋白”、“恒顺香醋”等成分的功能介绍是夸大的、虚假的,违反了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产品经营者、生产者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十倍罚则对自己进行赔偿。
     本院在对讼争产品包装上的内容进行细致审查后,结合我国《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确认产品包装上对“蓝莓”、“沙棘”、“胶原蛋白”、“恒顺香醋”等成分的功能介绍不属于预包装食品标签、营养标签国家强制要求标注的内容,而是更符合广告、宣传语的特征,应适用我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而不是《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十倍罚则。
     案件经过两次庭审,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最终本院判决驳回了三位“消费者”的诉讼请求。
     近年来,消费者维权类买卖合同纠纷日渐增多,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一定要牢牢把握法律规定的本质要求,兼顾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维护稳定安全的市场交易秩序二者的关系,对于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法律应坚决予以惩处,但对于并未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的经营者与生产者,法律也应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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