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上午,我院专门邀请溧阳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前来旁听庭审。
被告人李某为“天津天狮”传销组织的业务员,为发展下线,以介绍工作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将被害人王某骗至溧阳市东大街1号二单元402室,不让被害人王某离开所住房屋,剥夺王某人身自由长达24小时。2015年6月2日晚,被害人王某被迫跳楼逃生,造成双侧跟骨骨折。经溧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王某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6月6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7月9日,执行逮捕。
代表委员们认真旁听了整个案情,对认真填写了《庭审评议表》。庭审结束后,对我院此次庭审活动予以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