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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我院竹箦法庭妥善处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12-08 15:16: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我院竹箦法庭近期审理了一起涉及残疾人权益的交通事故纠纷。该案中原告某已年满65岁,且系离异家庭,因其儿子、儿媳、孙女都患有智障,无相应劳动能力,整个家庭的生活都由她在洗车店洗车的收入维持。2015年3月,原告因该起交通事故受伤,长期无法上班,洗车店遂将其解雇,导致原告失去生活来源。诉讼中原告一并主张了较高的误工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被告保险公司因其已过退休年龄且儿媳、孙女不属于被扶养人的范围而拒不认可,双方胶着不下,案件审理由此陷入僵局。依据相关规定,原告已过退休年龄,且从事的是临时性雇佣工作,其误工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但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原告情况特殊,生活确实困难,若依法判决不能从根本上息讼止争,遂于庭后向原告方释明法律规定,降低原告对其诉求的预期,而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与保险公司沟通,对方在考虑原告具体困难后作出了让步,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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