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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擦枪走火伤了人 双重罪名受刑罚

2016-07-29 08:54: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溧阳一男子白某带着自制枪支打算去野外试枪,怀疑弟弟的茶馆中有人闹事,本想拿出枪吓唬吓唬人,不曾想擦枪走火,打伤了人。近日,白某因过失致人重伤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溧阳法院一审判决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2015年11月25日,白某随身携带自制钢珠枪1支(火药击发)出门,开车转悠着找地方去试枪,途经弟弟经营的溧阳某茶馆,因怀疑有人闹事,白某从怀中拿出该支枪支,并声称“谁抢钱,我就打谁”。后白某随手推拉了一下枪管,引发枪支击发,击中被害人宋某头部,当白某发现枪走火后,怀疑人被打死,于是拿着枪跑了。经鉴定,宋某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事发后,白某将该枪支扔入溧阳一条无名河中,后被公安机关打捞得该枪支。经鉴定,该自制钢珠枪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能正常发射,属于枪支。次日,公安机关对白某位于溧阳的出租屋进行了搜查,搜出仿真枪和土枪各1支,并当场予以扣押。经鉴定,扣押的土枪1支不属于枪支;扣押的仿真枪1支,是以气体为发射动力,能正常发射,属于枪支。2016年3月24日,被告人白某近亲属与被害人宋某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协议,宋某对白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白某持自制的钢珠枪过失伤害他人,并致一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白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1支、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1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白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白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白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从宽处罚。遂依法作此判决。
  法官提醒,我国对枪支管理都有明文规定,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法律意识。本案中,白某非法持有枪支2支,已经触犯了法律,还使用了其中的1支枪支,使用不当造成他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已经具有社会危害性,更是罪加一等,即使事后后悔莫及,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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